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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向月刊 第177期(5/2000) 第01頁

小話題

談「奉獻」(之二)


  上期本欄談及一般教會中大部分信徒吝於作金錢的奉獻,以及各教會對
奉獻的處理方式不同,引起信徒的誤解或疑問。這裡還有一些今天信徒對奉
獻的問題,例如:

  一、新約信徒是否一定要作十一奉獻。有人說這是舊約神對以色列人的
命令,如獻祭及許多其他舊約律例,新約時代信徒不用遵守,只要隨意和樂
意奉獻就是了。(言外之意是奉獻多少無關重要。)

  二、有人說新約時代的奉獻應超過十一,因為新約是全人奉獻。「將身
體獻上當作活祭」(羅十二1)

  三、有人問十一奉獻是交稅前收入的十一,還是稅後的十分之一?

  四、 有人問給教會以外的福音機構或支持宣教士的奉獻算不算在十一
奉獻之內?

  五、有人問捐給慈善機構的獻金算不算對神的奉獻?

  六、十一奉獻是單指給教會的經常費用,還是包括特別奉獻如宣道,建
堂或慈惠奉獻?

  七、已經成為某教會的會員,是否一定要對自己教會奉獻,還是隨意將
自己的奉獻寄給以前的教會或自己喜歡的福音機構?

  八、有人認為在時間上,才幹上,和事工上的事奉就等於金錢奉獻。

  九、有人把奉獻當成拜偶像菩薩的「還願」。神給我一份好工資的工作,
或老闆加薪,我就多點奉獻,否則就意思意思而已。

  十、有些信徒的奉獻只為「退稅」的好處。把「國稅局」當成奉獻的對
象。沒有報稅的好處就不奉獻。

  相信還有其他諸如此類的誤解與問題。一個信徒對上述各項答案如何,
也就可以測驗或量度出他的靈命如何。

  其實信徒的奉獻是基於「因為萬物都從你而來,我們把從你而得的獻給
你。」(代上廿九14)原來奉獻的原則不是把我們自己的錢財給神,而是把
神給我們的還給祂。真正來說是神給了我們一百分一百,包括我們的生命氣
息存留。但神很愛我們,對我們很大方,要我們留下十分之九,只把十分之
一歸還給祂,祂就很喜歡了。假如我們能明白這一點,抓住這一點,知道我
們是管家不是主人,加上信徒是教會的肢體,教會是信徒屬靈的家庭,哪個
兒女不愛護和支持自己家庭的呢?有這樣的認知,那麼上期與本期所談到的
如何奉獻,奉獻多少,奉獻給誰都不是問題了。也許真正的問題是如主耶穌
在約翰福音十三章17節所說「你們既知道這事,若去行就有福了。」(馬可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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