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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向月刊 第189期(5/2001) 第4-5页

与妇女有关的以色列律法

/胡怡

  在辛城犹太人学院,今年我开始修些课以便加深犹太语文和文化的研习。包曼教授是位博学的犹太人。在「圣经与妇女」一课程中,我们研习不同身份犹太妇女律法问题:

  一、在古以色列社会中有关母亲的法律: 在士师记二十一章16-17节,创世记一章28节和三十章1节和撒母耳记上二章7节,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有关母亲地位的律法。

  母亲的角色是旧约中妇女最重要的身份。母亲的地位是被敬佩和歌颂的。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需要,也可看到神最神圣的认可。希望有许多儿女(尤其是儿子)是旧约中不论男女双亲最重要的希求,不管生育的危险及痛苦,无法生育常被看为最耻辱的事。

  母亲常与其它家庭中的妇女,共同分担洗濯清洁工作(箴言三十一章13,19节,士师记十六章14节)。在箴言一章8节和三十章1节,我们看到母亲被描述成个「智能的妇女」。她的技巧不仅是幼儿教育的道德指引,母亲的技巧在说服及协议方面,如撒母耳记下十四章1-30节和二十章16-22节中所显示的。母亲可以教导女儿如何达到成人妇女角色的期望,这是母亲的特别任务。没有母亲或母亲早逝常是女儿的大损失。

  二、 古以色列社会中,妻子和母亲的身份是不可分的。 在箴言三十一章10-29节,箴言五章3-5节,五章15-19节,六章24-25节,九章13-19节,我们可以看许多有关妻子的律法。妻子是非常有价值的伴侣。她对丈夫做有益的事,不会损伤他。这些圣经经文强调富有技巧,机智多谋,勤劳,服务性的妻子角色,而不只是美貌或有生产力。

  从创世记一章27节,二章18-23节,七章13节中,我们从圣经中看出妻子是一种基本性的生物社会分类,专对男性提供基本的「性」和「辅助性」的功用,因此形成一对伴侣来代表种族,同时保证其延续性。

  从士师记四章1节和撒母耳记上十八章20-27节,创世记第三十四章中,我们看到求爱、冲突和克服的过程。性的吸引力是这些过程的原动力,但另有家庭或家族需求的存在。

  在创世记七章13节,挪亚和他儿子们及妻子们进入方舟时,妻子也是母亲的角色。

  三、 有关女仆的以色列律法: 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1-6节中,我们看到有关女仆的律法。女仆和男仆有不同的身份地位。假如女仆不能使男主人喜悦时,男主人应使她得到自由,而不应把她卖给其它外人。

  假如男主人把她许配给他的儿子,那么男主人应以女儿的身份习俗对待她。

  假如男主人另娶其它女性为妻,他不应减少对她衣食性的供应。假如做不到时,她不付钱就应得到自由。

  当我们细察此律法提供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,可以了解以色列社会情况。尤其有关女性地位问题。

  四、 有关俘虏的以色列律法: 在申命记第二十一章10-14节,我们看到有关女俘虏的犹太律法: 「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,耶和华你的神,将他们交在你手中,你就掳了他们。若在被掳的人中见到美貌的女子,恋慕她要娶她为妻。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。她要剃头发修指甲,脱出被掳时所穿的衣服。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,然后可以与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后来你若不喜悦她,就要由她随意出去,决不可为钱卖她,也不可当婢女待她,因为你沾污了她。」

  此律法也相当地完整,严肃和真诚,准备了不当的情况好针对难题,找到解决问题方法,非常细微。

  当我们一起研习这些早期社会律法,我们相信律法是很好的榜样,可以做世界上许多国家民法的参考。笔者相信许多世上民法将会因此走上另一个新的境界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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